一、申请办理行为主体
1.新开设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增加制造范畴、在建生产车间的,理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2.早已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期满前6月,再次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3.药品生产企业改造、改建生产车间或生产流水线的,应再次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二、申请办理明确提出
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的制造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填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与有关申请办理材料一并申报省部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
三、方式核查
省部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对公司的药物GMP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开展方式核查,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给予审理。
四、监督检查:药物认证查验组织对申请办理材料开展技术性核查,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机构执行监督检查,将查验结果报平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开展审核。
五、审核与颁证
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审核,合乎药物GMP规定的,向申请办理企派发《药品GMP证书》
六、网站公示
认证审批通过挂网公示,公示期满发给GMP证书;审批不通过,发给GMP审批意见书,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
七、追踪查验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限5年,在有效期限内与质量认证体系有关的组织架构、重要工作人员等如产生变化的,公司应自产生变化生效日30日内,依照相关要求向原发证机构开展办理备案。《药品GMP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包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