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说的应该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如无特殊原因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像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
4、法律这个规定出发点是夫妻之间存在忠诚、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个整体。
《婚姻法》第24条与债务没有关系,根据“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