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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3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800元。
4、2009年: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地区由240元提高到280元),低保边缘户标准由300元至360元提高到340元至410元(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地区由240元至300元提高到280元至350元)。
5、2010年: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两节”临时救助标准的施方案》(沈民发〔2010〕141号)规定,沈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1.城市低保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每人每月为380元,四县(市)每人每月310元;农村低保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每人每年为2600元,四县(市)每人每年2000元。2.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为每月380元-450元,四县(市)为每月310元-38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为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四县(市)为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
6、2012年:《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沈民(2012)3号,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51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44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3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2976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6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31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79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5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6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