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给了个受案回执说已经立案了?

2024-11-15 1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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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当然,以上这个法规条文将在2020年9月1日以后发生变化,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修改,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修改后的《规定》,关于“受案回执”的规定更加详细。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无论是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的写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也就是说,报案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是有权利向办案民警索要受案回执的,并凭着受案回执向办单位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不要傻傻等待结果。

回答2:

通常,去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报案,如果警方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立案后就会给报案人一份案件受理的回执,也就是受案回执,还有就是主办警官联系电话。报案人可以随时督促和了解警察局案件办理情况,结果出来后,报案人可以凭借回执单去公安局了解案件最后处理结果。所以,回执要保存好!

回答3:

对,受案回执属于立案凭证。

回答4:

不一定,要看那个回执单是受案还是立案的,立案的回执一定会有立案号;
一般报案后立即就给的那个回执不是立案回执,能不能立案要看是否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