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排骨”被判摘牌
搭藏药品牌的“便车”输了官司
开排骨卤肉店,叫什么名字不好,偏偏要起一个与著名制药企业商标相同的店名,这下可好,卤肉店还没赚几个钱,就被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输了官司关了门。
“奇正”开肉店卖排骨?
开排骨卤肉坊的是谈先生,把他告上法庭的是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们也叫它奇正藏药。
2004年8月的一天,奇正公司的一位职员和朋友们聚餐时,朋友突然问他:“你们奇正集团是不是又开了肉店?”听到这个消息他感到非常震惊,就问朋友是怎么回事,朋友告诉他在定西路新开了一家“奇正排骨卤肉坊(下称奇正排骨)”。第二天,这位职员立刻带上数码相机,拍摄了奇正排骨卤肉坊的门面照片。
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奇正藏药把“奇正排骨”告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奇正排骨”的谈老板认为,他们与奇正藏药毕竟属于不同行业,经营的商品不存在相同和相似的问题。
“善意使用”不能成立一般情况下,谈先生的观点当然成立,可如果“奇正”是驰名的金字招牌时情况就不同了。因此,判断“奇正”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具体说就是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了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突破了药业的范围。
合议庭法官评议认为,奇正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认定为驰名商标。
谈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充其量也只能算个“善意使用”,因此不能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谈先生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奇正排骨”在店铺门口制作大型招牌,将“奇正”二字放在显著位置并且字体与奇正公司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字体相近似,这一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足以使公众误以为其与奇正公司存在某种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这种使用还会造成权利人驰名商标的淡化,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奇正排骨”败诉关门由于两个奇正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奇正公司尚未在被告经营的行业内建立关联企业,双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奇正公司并不存在损失;从被告的使用行为可能造成权利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这一角度看,从被告方的使用方式、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经营规模、影响范围等情况看,尚无证据证实也无相应客观事实能够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已经造成了奇正藏药驰名商标淡化的损害后果,奇正公司在这方面也不存在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5万元赔偿请求,但判决谈先生立即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其排骨卤肉坊名使用的侵权行为。
3月21日,记者发现,奇正排骨卤肉坊已摘牌歇业。
本报记者陈霞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