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1.2平等原则的地位
1.2.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1.2.2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编辑本段]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1.1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