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通过法院法律断绝母子关系的步骤?

2024-11-15 23: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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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法律不允许亲生母子断绝母子关系。所谓断绝母子关系,就是指母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条款并未规定例外情形,也就是说,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消失,也就无法断绝关系。

虽然如此,但如果存在收养关系,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消失,被养父母子女关系代替。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家庭关系

回答2:

母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也是法定关系,从法律上是不能断绝关系的,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无条件互无联系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女也必须尽到赡养义务;同时父母没有权力以不要儿女赡养为借口,逃避自己的抚养义务,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3:

大律师回复如下:
1\如果是亲生的,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也就是断不了.
2\你们之间永远都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你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你的义务.
3\将来最关键的是涉及到遗产的问题,你可以跟子女了断.写遗嘱即可.

回答4:

你好,通过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可以断绝该子女与生夫母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通过“收养”关系,确立养夫母和养子女关系,孩子的抚养权转移了,生父母的权利就消失也,当然,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也会转移的。谢谢

回答5:

母亲可以断绝母子关系,子女是不可以的。
断绝的话要去公证的,那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不用去法院,失踪宣告死亡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