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经过原房主的同意是无法加上去的。但如果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加不加都无所谓,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此房产是女方在婚前独自购买的。如果离婚后男方想强制加上自己和孩子的名字,这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至于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儿子,这并不需要立即执行,女方可以以赠送,甚至遗产的方式来实现。
离婚协议房产归儿子,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男方现在起诉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可以拒绝,等儿子满18岁,有了自主能力再过户给儿子,母亲作为监护人之一,是可以暂时替儿子保管的。
不可以,过户必须经女方同意,她不同意则不能过,必须
这是不合理要求的,因为已经离婚了,房子归儿子,所有那只能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要求写兰华和儿子两个的名字,是不合理的,因为这还说明房子属于兰花和儿子两个人的所有
过户给儿子你同意就是了,当地未成年人能单独登记为所有权人吗?登记上男方名字那就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约定,坚决不能同意,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