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产假
法定的女职工产假,上海市主要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婚假
一般情况下是3天
;晚婚假7天。
第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2、外省市另加路途2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其他规定
1、办理独生子女正的极化生鱼假增加35天;
2、晚育假增加15天;
3、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
4、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
第五、流产假。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正”的流产假
):
1、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
2、不满4个月的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
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
4、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