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024-11-15 21: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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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和同学到歌厅跳舞,一男子见王某的一个女同学长得漂亮,便上前搭讪。王某上前保护女同学,双方起了冲突。闻讯而来的警察将两方人都抓了起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王某认为男子冒犯在先,自己与同学们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拘留,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呢?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很多的分类,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本案涉及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及其同学与另一群人打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此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王某所在地或者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一般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