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套房产,实践中对于这一套房产是否可以评估拍卖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这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抵押的一套房产的执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存在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否则金融机构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和抵押权人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抵押人就会钻法律漏洞,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的制度设计就会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对没有设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这种情况,在执行的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欠人家钱,打官司输了,又还不起钱,你家的住房将依法被查封。但由于该房子是你家唯一的住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房子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而不是封门,也不会被拍卖、变卖或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