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的说法是对的。
房产证虽然是姥姥一人名字,但是是姥姥和姥爷生前的共同财产。姥爷过世以后,房子的一半应当作为遗产分配,房子虽然实际没有分配,但是姥爷的三个子女实际上已经拥有的继承权,可以继承房子的部分份额。因此,想要剥夺某孩子的继承权,在姥爷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必须要三个孩子一致同意才行。
补充:没什么办法。但是关于姥姥那一半的房子,她是可以立遗嘱决定谁继承的。
老人想立遗嘱,如果是老人自己的财产,由老人自己作主立遗嘱,子女不得干涉。
有关部门告知必须儿女同意,可能是老人的房产是家庭的共有财产,这种情况下,还是与儿女协商解决为妥,以免发生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老人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立遗嘱,老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继承人。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五、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