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嫁女的户口仍留在嫁出地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征地补偿款。